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动态 > 便民服务 > 防空防灾 > 三防知识

 
我国人民防空的历史

日期: 2019-08-05 09:53 信息来源:市人防办(市民防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信息来源: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我国的人民防空始于1934年。日本侵略者进攻上海,飞机轰炸造成了很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当时的国民政府在南京及诸省的一些大城市成立了防空司令部,有的县市还成立了防空指挥所,乡镇设立对空监视哨。1935年下半年,在南京组织了一次全民性的人民防空演习。由于国民党政府动员民众相当有限,除少数几个城市外,绝大多数城市的防空处于无组织的状态,一般平民根本不懂防空知识,民防体系徒有形式。1940年后,日军集中在华空军的主要力量,不分昼夜地对当时的“陪都”—重庆进行了大规模轰炸,重庆市的房屋被毁一半以上,市民死亡21000多人。尤其是1941年6月5日晚,日军轰炸重庆,住在校场口十八梯天然隧道附近的居民,纷纷涌进这个长不到百米的山洞,洞内人数超过了正常容量的十几倍,洞门关闭后空气不流通,致使万余名平民窒息而死,发生了震惊中外的“大隧道惨案”。

我军自1927年8月1日诞生后,一贯重视人民防空活动。

1932年4月10日,红军在福建龙岩地区用机枪击伤一架国民党军用飞机,这是我军有史以来第一次击伤敌机。

1933年,中国工农红军总参谋部成立了防空科。随后成立防空训练队,培训防空人员。当时训练队有12个排。这是我国最早的防空部队。

1933年12月15日,毛泽东同志在《长冈乡调查》中提出群众防空问题。要求苏区各乡建立防空防毒委员会,以指导群众的防空工作,并就防空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要求:飞机来了不要乱跑;挖(防)飞机洞,可以几家合挖一个;遇毒瓦斯用湿毛巾等方法封鼻;每村一个号炮所(发空袭警报)。这是我党领导下的苏维埃政府首次作出的人民防空指示。

1948年8月9日,中央军委针对一些城市相继解放,国民党空军的空袭日益增多的形势,提出了城市要地实行“积极防空”的方针。明确规定:解放区各大城市及各军区司令部驻地,均应设防空司令部,负责组织和督促进行各种有关防空工作。

1949年4月,为了保卫北平,华北军区成立了平津卫戍区防空司令部,由聂荣臻任司令员。4月23日南京解放,随即组建南京防空司令部。7月初在上海淞沪警备司令部成立了上海防空处。此后,在相继解放的沿海一些主要城市成立了防空指挥部,对北京、上海、武汉、广州等主要大城市和主要工业区,开始增强防空力量。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了《发展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建立人民防空组织。

1951年5月,成立了中央人民防空委员会,在沈阳、大连等36个内地和沿海大、中城市开展人民防空工作,并成立人民防空领导机构,修建人民防空工事,建立防空袭警报设施。

1969年,毛泽东同志号召全国人民“深挖洞,广积粮,不称霸”,以应付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发动的侵略战争。为了加强全国人民防空的组织领导,成立了全国人民防空领导小组,周恩来总理亲自担任组长。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了人民防空的任务、方针和政策,全国各大区、省(市、自治区)和主要城市都调整和健全了人民防空领导机构和组织。各级人民防空委员会下设办公机构,承办日常工作。政府的有关部门、重点城市的街道和大型厂矿、企事业单位也都建立有相应的机构或编派专职人员,对本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实施领导、规划和督促检查。

1981年,全国人民防空领导小组改称为人民防空委员会。各地人民防空工作有了相当大的发展。1984年7月20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发布了《人民防空条例》,使我国的人民防空更趋完善和规范化。

1996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防空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问世。随后,各省、市也相应制定了适合本地区情况的实施办法和条例,使人民防空建设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1950年10月,我国始建人民防空组织。

1950年10月,针对美国空军和国民党空军的袭扰,中央人民政府发出通知:“立即紧急动员起来,在一切可能遭受空袭的地区和城市中建立人民防空组织,加紧人民防空工作的设施建设。”通知的发布,标志我国人民防空组织诞生。1953年11月,中央人民防空委员会成立。

1953年11月,中央人民防空委员会正式成立,并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人民防空工作会议,制定了“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人民防空工作方针。周恩来总理兼任国家人民防空最高领导职务。

1978年10月,中央召开了第三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会议确立了“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人民防空建设方针。1986年12月,提出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1986年12月1日,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和建设部在厦门市召开了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工作会议。厦门会议后,各大中城市陆续建设人防大型工程。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6年10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防空法》规定我国人防建设的方针为: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2000年11月,第四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召开。

2000年11月,第四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研究提出了我国人防建设跨世纪发展的思路和对策,是人民防空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2005年10月,第五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召开。第五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强调,要建立健全科技型、法制型、平战结合型人民防空发展机制,加快构建中国特色人民防空体系。

2010年10月,第六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参加会见并在会议上发表讲话,提出在当前形势下做好人民防空工作的四项要求:一是积极推进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融合发展。二是坚持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三是把人民防空作为应急管理的重要力量。四是切实履行政府对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责任。

2016年5月,第七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参加会见并在会议上发表讲话,习近平强调,人民防空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危、事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成果,要把这项工作摆到战略位置、纳入“十三五”规划,与其他工作同步抓好,团结一心开创人民防空事业新局面。

摘自《湖州市人防办网》




分享: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