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防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方式转变,根据国家人防办《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235号)第一条第四款“取消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资格审批事项”的要求,经办党组研究决定,拟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权限下放至各区、县(市),各区、县(市)人防办可根据以下要求成立绍兴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分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及职责。各分站主要负责各区、县(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项目的质监申报受理(含网上申报)、三板(底板、墙板、顶板)验收,协助市人防质监站质监员做好项目技术交底、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按要求做好人防工程质监档案的整理与归档工作,并按省、市有关要求做好人防工程相关信息录入工作。
二、分站机构及组成。各分站设站长1名,要求具有工程师职称或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上岗证;质监员2名以上(含),要求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或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员上岗证。分站经费由你办在人防专项资金中解决。
三、其他注意事项。各分站质监员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开展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切实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各分站站长、质监员若不能按规定完成交办的质监任务,我办将视情进行调整;遇重大质量问题,各分站站长应及时向市人防质监站汇报。
特此通知,望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5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