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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610XM/2015-000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人防办 (市民防局) 公开日期: 2015-09-24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发文字号: -
绍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抽样检测细则(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15-09-24 09:1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人防办 字号:[ ]

各区、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细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办制定了《绍兴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抽样检测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5年5月5日

绍兴市人防工程防护

设备质量抽样检测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细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的防护设备质量抽样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抽样检测分为二类:一是人防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防护设备安装质量和孔口防护质量的抽样检测;二是防护设备生产厂区内的防护设备原材料和防护设备生产质量的抽样检测。

  第四条 抽样检测具体项目为:

  (一)人防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防护设备安装质量和孔口防护质量的抽样检测项目包括人防设备预埋件的几何尺寸与配合尺寸偏差、资料查询、外观质量检测及人防墙(板)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筋间距、钢筋直径的检测。

  (二)防护设备生产厂区内的防护设备原材料和防护设备生产质量的抽样检测项目包括钢材、水泥、焊条、油漆、密封橡胶条、混凝土试块等物理性能的检测以及防护设备材料质量、几何尺寸与配合尺寸、资料查询及外观质量检测。

  第五条 绍兴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各区、县(市)人防质监分站)负责委托检测机构对人防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防护设备安装质量和孔口防护质量以及防护设备生产厂区内的防护设备原材料和防护设备生产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每个人防工程和防护设备企业需要抽样检测的项目和数量,由绍兴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各区、县(市)人防质监分站)确认。

  第六条 抽样检测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人防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防护设备安装质量和孔口防护质量的抽样检测时,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和防护设备企业的负责人或技术人员到场配合检测人员开展工作,并提供工程设计图纸和必要的辅助设施,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应旁站见证检测过程;

  (二)防护设备生产厂区内的防护设备原材料和防护设备生产质量的抽样检测时,防护设备企业技术人员应到场配合检测人员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检测场地、辅助设备和产品加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三)当(一)、(二)款中抽检的设备(构件)有1樘(件)达不到合格等级时,则该类设备(构件)加倍抽样检测比例。若该类设备(构件)再有1樘(件)达不到合格等级时,则该类设备(构件)全部检测。

  第七条 抽样检测合格的,检测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承担;抽样检测达不到合格等级的,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若人防工程抽样检测责任方暂时无法确认的,则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条 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业务,严禁委托他人或其他机构检测,也不得转让检测业务。

  第九条 绍兴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负责对本市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于7个工作日内报绍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由绍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据违规情节做出处理。

  第十条 本细则由绍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5年6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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