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上级文件

 
索引号: 1133060000257610XM/2017-000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 公开日期: 2017-06-19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发文字号: 绍政办发〔2017〕34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区人防结建政策的通知

日期: 2017-07-05 15:0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人防办 字号:[ ]

绍政办发〔2017〕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促进三区融合,统一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人防结建政策,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次修正)》(以下简称“新《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规范和调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通知》(浙价费〔2016〕211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人防结建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结建范围和标准

  国家和省确定的人防重点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地面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相关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标准如下:

  (一)新建居民住宅的,国家确定的三类人防重点城市街道区域范围内修建比例为9%,省确定的人防重点镇区域范围内修建比例为7%;

  (二)新建其他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前项确定的重点城市街道区域范围内修建比例为6%,省确定的人防重点镇区域范围内修建比例为4%;

  (三)乡、非人防重点镇不适用前两项规定;

  (四)2015年12月10日(含)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统一按新《办法》执行;2015年12月10日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新《办法》或者各区原政策执行,经选择后同一项目仅适用同一政策。凡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首次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成交确认书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间为准;凡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首次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划拨决定书或相关部门审批文件的时间为准;凡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时间为准。

  二、关于收费标准

  (一)根据浙价费〔2016〕211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市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街道区域范围内2100元/平方米,省确定的人防重点镇区域范围内1300元/平方米;原按政策执行缓缴的项目,到期缴费时仍按审批时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新建民用建筑,十层以上(含十层)的项目按收费标准的70%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十层以下的项目按收费标准的80%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新建民用建筑所在地块是否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按照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由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界定。

  三、关于政策执行

  (一)人防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确保各项结建政策落实到位;

  (二)国土、规划部门在组织制定土地出让方案和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书时,应当征求同级人防部门意见;对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由人防部门提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等级、建筑面积等建设要求,并由国土、规划部门在土地出让方案和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书中予以明确;

  (三)经规划部门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中未设置地下室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人防部门核实后,可不建防空地下室,但应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四)对于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地面民用建筑,如计算应建或者少建人防工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在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后,可以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

  (五)应办未办人防审批手续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等部门应依法不予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六)根据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有关规定,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必须依法结建防空地下室;符合《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和本通知有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申请情形的,可不建或少建防空地下室,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办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手续;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由各级建设部门负责界定;

  (七)《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绍兴市区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绍政发〔2008〕67号)第十五条“缓缴人防易地建设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推迟至工程竣工验收前收取”的政策停止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5日

  

 

 



分享: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