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组织是指冲突一方主管当局所组织或核准以执行所载的任何任务并被派于和专门用于执行这类任务的机构和其他单位。
国际民防组织是在1931年成立的“日内瓦区国际协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1972年后成为政府间组织。目前共有49个会员国和10个观察员国。
国际民防组织旨在加强和协调全世界防止和减轻平时自然灾害,或战时使用武器造成后果的组织方法和技术发展与改善。我国于1992年加入该组织后,即当选并连任执行理事会成员至今。1996年10月,我国当选为该组织副主席国。
第十一次世界民防大会通过面对二十一世纪的灾害,为各国人民提供保护的《北京宣言》(1998/10/30)。《宣言》开宗明义,指出“考虑到在遭受自然和人为灾害时提供保护和帮助,如同保护生命和健康一样,是基本的人权。” 《宣言》强调在灾害发生前、其间和之后,由多方面组成的民事防护结构是为拯救生命、财产和环境而开展各类行动的最适当的管理机构;强调发展政策和计划必须将预防作为一个重要的部分包括在内;还强调在灾害管理及总的民事防护领域内开展和加强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在这方面,知识、资源和技术领先的国家应帮助发展中国家。
摘自《宁波市人防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