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日是第53个“国际民防日”。
一、何为民防?
民防是国际通用词,英文 Civil Defence,是民事防护的简称,是政府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空袭、抗灾救灾等措施,实施救援行动,防范和减轻灾害危害的活动。民防功能的范围除了应对战争灾害外,还包括应对和平时期的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
二、国际民防日的由来
国际民防日是由国际民防组织(ICDO)在日内瓦举行的第九届全员大会确定的,指定每年的3月1日为国际民防日。1972年3月1日是国际民防组织作为跨政府组织诞生的日子。我国于1992年加入国际民防组织。
三、何为人防?
人防是人民防空的简称,是政府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防备敌人空中袭击、消除后果采取的措施和行动。它同要地防空、野战防空共同组成国土防空体系,是现代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两个基本内涵:
一是和平时期为防备敌空袭的需要,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所采取的相关准备措施和行动,即进行人民防空建设;二是战时为防御敌空袭的需要,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所采取的防护措施和行动,即开展人民防空袭斗争。
人民防空的使命任务是“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诞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由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令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分为总则、重点防护、人民防空工程、通信和警报、疏散、群众防空组织、人民防空教育、法律责任、附则,共9章53条。
五、《人民防空法》重点内容解读
1.《人民防空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2.人民防空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3.人民防空工作由谁来管理?
答:《人民防空法》第七条规定,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4.一切组织和个人是否拥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并必须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答:《人民防空法》第八条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5.人民防空工程的定义和范围是什么?
答:《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6.《人民防空法》如何规定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7.如何保证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保护?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8.《人民防空法》对于试鸣防空警报有何规定?
答:《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9.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行为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0.有哪几种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答:《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应受到警告和罚款的有以下七种行为:(1)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2)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4)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5)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6)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7)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